相关问答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在诊断、检查、治疗、供药及收费过程中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有权在支付医疗费用前审验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必要时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价格管理等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其他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医疗处方(医嘱)、诊疗报告单、病案、费用收据等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谎报、瞒报或者隐匿。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按下列办法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和个人帐户待遇:(一)累计缴费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按照本条例规定标准足额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二)累计缴费年限未达到前项规定的,每减少1年,其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相应降低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未达到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一次性缴纳余期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足缴费年限后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补缴标准以补缴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标准确定。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工资总额的6%-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其从业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全省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5%-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参保人依照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90人已浏览
2,517人已浏览
1,221人已浏览
90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