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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周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周某的同意,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人。庭审前辩护人认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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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尊重审判长和审判员: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家属委托我做被告xxx盗窃案的辩护人。辩护人在审判前查阅了案件的档案材料,会见了被告,仔细分析了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并参加了今天的审判活动。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辩护人指控被告王xx构成盗窃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被告被告有法律、酌定从轻处罚的,请求法院对被告王xx量刑时应考虑行为。具体辩护原因如下:首先,被告的主观恶性较轻,其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被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确实是因为家庭太穷,通常法律意识不强,渴望暂时的小利润,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2、被告王xx被捕时不反抗,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与他人入室盗窃xx商店和xx市xx商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这种态度应该得到肯定。被告归案后,主动对整个犯罪过程做出详细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所有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件事实,配合办案机关追回赃款赃物。可见他有深深的悔改心理,确实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依照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恳请法庭予以认真考虑此情节,对被告人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具有悔罪表现,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本案中被告王xx和别人一起偷价值x万多元的红酒,xxxx元的珠宝和笔记本电脑,未来所有的赃物都将被公安机关逮捕和起获。被告王xx被关进xx拘留中心结束后,律师要求其亲属积极归还赃物,因此法院在量刑时应认真考虑。5、本案被告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和盗窃财产价格无异议,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审理普通程序被告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还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酌情对自愿认罪的被告给予较轻的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王xx可酌情从轻处罚。6、对于被告量刑,辩护人的意见是建议判处三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中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定,构成盗窃罪的,量刑起点可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如果达到巨大起点或其他严重情况,量刑起点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盗窃数额每增加1000元,可增加一个月至两个月的刑期。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整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罚。减轻处罚情节,适应犯罪责任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本案被告王xx它起着辅助作用,应减轻处罚情节,宣告刑可确定为3年1个月。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犯罪行为难以容忍,应当受到惩罚,但被告主观恶性较轻,行为的社会危害不是很大,被告可以积极悔改,有许多法律或自由裁量权,减轻处罚。因此,辩护人建议合议庭按照中国刑罚制度中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政策,对被告王xx宽大处理,达到影响教育的效果,促使被告迷失方向,浪子回头,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xxx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xxx年xx月xx日
宝伦刑事辩护团队竭诚为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千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律释明:地址:陕西省未央区龙首原荣豪大厦14楼。以上是宝伦刑事辩护团队马晓静律师为您做出解答,希望您能作出评价!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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