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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有关规定指出,车辆抵押在未进行登记时,抵押是没有法律效果的,合同也是如果,所以在购买后遇到纠纷,债权人会很麻烦。 抵押人无法理解车辆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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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依照以上规定,车辆是动产,查封扣押不得超过一年,既然法院已经自动解除,(法院没有通知车辆管理所)你可以上述规定向车辆管理所说明,可以解除该车查封。 1、财产保全期限过了,如果对方没有提出续封的申请,就会自动解封。汽车的保全期限是一年。 2、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后,财产续行查封需经相关申请执行人依法提出续封的申请,才能够加以执行和完成。查封期限届满,如果没有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将消失。
汽车查封可以年检。除车辆登记转移业务外,其余机动车业务均可以办理。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法院查封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限制权利人处分的强制性措施。故对被法院查封的车辆,只是影响到车辆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的人处分权利,而不会影响到车辆的正常使用及年检。
法院查封车辆的,可以只查封车辆登记,查封后,车辆不得再办理转移或者抵押等手续,不影响车辆使用。如果查封时限制车辆使用,可以在查封的同时,将车辆扣押。如果法院扣押车辆的,车辆将不能再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规定:第八条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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