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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让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的保险公司赔偿,但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期间发生事故的,被保险人故意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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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卖车不影响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为实践操作方便,建议保险单暂时不予更改投保人。 三、如确需卖车时一并更改保单投保人,请保留好批单和原保单复印件(尽量能看清楚保单上的章);同时,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单都交一份给交警,作为事故认定的卷宗档案,今后律师可以到交警队作为国家机关档案调取,依法可作为证据使用,免除你后顾之忧。
《保险法》第33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第30条亦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被保险人未履行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 一、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 二、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 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 五、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不负责: 一、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 二、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三、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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