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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可以在该地办理领取退休金手续。若是没有在其基本养老...
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可由亲属携带认证人员社保卡来社保中心领取《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然后到居住地社保进行认证,认证后将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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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关于退社保的问题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举个例子:已退休人员不能转移社保和医保。 一、退休后异地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1、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规定: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果退休后长期在异地居住,可提供异地的银行账号,向领取养老金社保机构申请每月将养老金划入异地开户的银行账号。 2、按照有关规定,只能在纳入医疗保险的社保机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果长期在异地居住,可以到参保地社保局办理异地就医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在异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参保地社保机构报销。 二、退休后医疗保险转移相关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只有属于跨省流动就业的人员才能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无法转移,医疗保险也是如此。 根据《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新就业地有接收单位的,由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参加新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无接收单位的,个人应在中止原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后的3个月内到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按当地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达到10年的,在当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待遇。(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返回上一缴费年数不足10年的原参加保险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各保险地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应资金集中在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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