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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级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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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在村民委员会和各村民小组所在地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发放选举证。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当选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乡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组、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可以提出免职建议,经原推选组织同意,予以免职,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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