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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它不同于罚金,是适用于罪行严重的犯罪分...
没收财产,是指剥夺犯罪人个人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方法。财产刑的一种。现代各国刑法对没收财产的规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收犯罪者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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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是对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处罚方法。没收财产也是一种财产刑,但不同于罚款,适用于犯罪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判处没收财产时,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主要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一些经济犯罪。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种罪行的定罪量刑。如果法院认为犯罪分子符合刑法规定的没收财产的适用,将判决没收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刑由于是对罪行的处罚,以剥夺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权益为内容,因此无需证明财产的非法性质或与犯罪有关。因此,没收财产刑所没收的财产不是犯罪所得,也不是非法财产,而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没收、查封已经依法核准登记的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利人的房地产权利:(一)登记机关机构依本条例规定作出撤销核准登记决定的;(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已经生效的没收房地产、查封房地产、撤销核准登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判决、裁定的;(三)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对已立案的案件,根据案情需要查封房地产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而作出决定的;(四)市政府或市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没收、收回、征用土地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决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依上款各项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应发送登记机关机构。登记机关机构根据判决、裁定、决定径为登记。查封或限制的内容、期限应在裁定书、决定书中详细列明。期限届满后,登记机关机构径为注销查封或限制登记。
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 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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