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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指定的,由国家认监委撤销指定,并予以公布。认证机构、检查机构或者实验室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指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规定的期限暂停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一)产品适用的认证依据或者认证规则发生变更,规定期限内产品未符合变更要求的;(二)跟踪检查中发现认证委托人违反认证规则等规定的;(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跟踪检查或者跟踪检查发现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四)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五)其他依法应当暂停的情形。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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