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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的最新判刑标准是: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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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行为的立案标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一)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 (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使用械具或者捆绑等恶劣手段,或者实施殴打、侮辱、虐待行为的; (三)非法拘禁,造成被拘禁人轻伤、重伤、死亡的; (四)非法拘禁,情节严重,导致被拘禁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五)非法拘禁3人次以上的; (六)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七)其他非法拘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受重伤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受到重罚。持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了执行非法拘禁,在拘留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的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是否独立构成犯罪,应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但不包括严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对过失造成严重伤害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严重结果犯罪的法定刑罚,故意造成严重伤害的,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故意伤害罪论处。造成重伤,造成死亡只是过失造成重伤,造成死亡,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造成重伤的情况。因为这种情况仍然是故意重伤罪的范畴。所谓非法扣押债务,拘留他人是指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行为人因索要非法债务被拘留,拘留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绑架罪定罪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况下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行为者非法拘禁有多个从重处罚的情况下,必须更大幅度地重处罚。例如,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留、殴打、侮辱情节是这种情况。
非法拘禁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38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作为非法拘禁罪严重情况的殴打、侮辱是否包括殴打、侮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的情形,应当包括轻伤罪和侮辱罪在内,但是不应包括重伤害的故意伤害罪在内,对于过失造成重伤的,应适用非法拘禁罪的加重结果犯之法定刑;故意造成重伤的,则应根据本条第2款的转化犯规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且不包括以轻伤为故意而过失地造成重伤的情形在内,因为这种情形仍为故意重伤罪的范畴。 所谓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指的是为索取合法债务的情形。行为人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应以本法第239条的绑架罪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仅限于“利用职权”的情形;没有利用职权的,不得从重处罚。另外,应当注意,行为人非法拘禁具有多个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在更大幅度上从重处罚。比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又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就属于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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