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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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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土地征用补偿: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土地补偿费 征收水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征收其他耕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征收鱼塘的,按其邻近水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补偿;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其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七倍补偿;征收未利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补偿标准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征收农民集体所有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邻近其他耕地的补偿标准补偿。 平均年产值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二)青苗补偿费 属短期作物,按一造产值补偿;属多年生作物,根据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给予合理补偿。 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由市、县人民政府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四)安置补助费 征收耕地的,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顷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农用地的,其安置补助费总额,为该农用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 按前款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有关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征收宅基地,不付给安置补助费。宅基地被征收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1从法律上讲农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国家占用部分土地使农村耕地减少补偿款应给村委会用来发展生产安排剩余劳力 2如果村里的土地都承包到各户国家占地使部分农户承包合同不能履行村委会应当用补偿款赔偿给占地的农户 从法上可以解释为终止承包合同的毁约金失去承包地的农户可以用赔偿款另谋职业 3失去承包地的农户在不从事耕种的情况下要求每年领取农村品赔偿800元不合情理,村里土地减少后没有受到影响的承包户也要求经济赔偿不合情理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4、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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