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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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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人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人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四)、(五)、(六)、(八)项收人,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七)、(十)、(十一)项收人,以每次收人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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