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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处理:(一)申请居住证,应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公安机关委托的新莞人服务管理所处理。(二)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交以下资料:1、证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证人在具有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片资格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照片后取得的照片收据3、流动人口处理居住登记收据4、全省范围内首次收到的,必须提供补充收据,交换居住证劳动费支付证明书。5、提交居住地址.就业.就业等证明资料之一:(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理由申请的,证明人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使用者发行的劳动关系证明书或其他可以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资料等(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理由申请的,证明人必须提供住宅租赁合同.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所有权证明书.住宅购买合同或住宅租赁人.使用者学校发行的住宿证明书等(3)以连续就业为理由申请的,证明人必须提供学生证明书。(三)填写广东省居住证处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四)接受流动人口处理居住证收据。
(一)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 1、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2、居住处所证明(含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房屋租赁合同、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等) 3、本人近期相片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育龄妇女提供) (二)办理《居住证》所需资料 除提供办理《临时居住证》所需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与以下条件之一相符的相应证明材料。 1、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提供:(1)劳动合同;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人员 提供: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营业执照的副本。 3、已购买房屋或者已在房管部门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且在居住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人员 提供:(1)房屋所有权证(未取得产权证的出具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入住证明)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2)市所辖区(市)县社保部门出具的参保证明(含社会保险缴费查询单)。 4、符合市落户条件,但本人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人员 提供:公安办证中心出具的符合市落户条件的证明。 5、《居住证》持证人的未成年子女 提供:(1)申领人父母的《居住证》; (2)亲属关系证明(含户口簿、独生子女证、判决书、裁决书等证件或法律文书)
(一)申领,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警务室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新莞人服务管理站办理。(二)办理居住证,需提交下述材料: 1、办证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明原件及复印件; 2、办证人在具有第二代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后取得的照相回执; 3、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回执; 4、在全省范围内非首次领取的,须出示补领、换领居住证工本费缴纳凭证。 5、提交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 (1)以合法稳定就业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工商营业、、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以合法稳定住所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明文件、或者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以连续就读为由申请办理的,办证人需提供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三)填写《省居住证办理/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四)领取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受理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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