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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 (一)罚款是对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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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处罚的对象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的开户银行和税务代理人。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实施一定的制裁措施。 税务行政处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1)主体。 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实施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罚款。 (2)管辖。 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市、旗)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 ①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 ②从级别管辖来看,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除外。 ③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
一、根据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1、罚款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3、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权是停止出口退税权是税务机关对有骗税或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出口企业停止其一定时间的出口退税权利的处罚形式。4、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处罚通常分为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税务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的一部分,其法律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其种类主要有: 1、责令限期改正 这是税务机关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义务的当事人的谴责和申诫。责令限期改正主要适用于情节轻微或尚未构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较轻的处罚形式。责令限期改正,既可以起到教育的作用,又具有一定的处罚作用,因而为税收法律、法规广泛采用。 2、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正是由于罚款在税务行政处罚中运用很广,而且意味着对相对一方当事人财物的剥夺,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和程序及形式。 3、没收财产 这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对相对一方当事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二是财物虽系相对一方当事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对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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