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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以下规定,法院就会去调查。如果不符合以下规定,法院不会调查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四条...
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潘律师擅长办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经济纠纷及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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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较难,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下列情形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第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第十六条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当事人的申请进行。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可以,但要经过不动产登记审批允许。《土地管理法》,对此未做规定。一些地方,做了具体规定。比如在诸暨市就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不得建围墙等建筑物。《诸暨市土地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三)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阳台、挑梁、厨房、室外楼梯、猪舍、厕所、围墙等建筑物属于住宅的附属设施),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包括构筑物)。超过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扩展资料: 一、超面积建造(少批多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 1、1987年1月1日至3月27日超面积的1987年1月1日至3月27日,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村镇规划的,超过原批准面积部分按“无违建”创建政策经镇乡(街道)处理到位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批准部分应该标注违法已处理,不予确权。符合农民一户一宅认定的,在补办用地及规划手续前注销原产权证或批文,取得补办用地及规划审批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并应标注原权证已注销。 2、3月27日之后超面积的3月27日之后,农民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占地误差在3范围内且按规划审批并验收合格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超过误差范围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二、未批先建未取得相关手续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1、1987年1月1日至3月27日未批先建的,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后,在不动产登记簿、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占面积。村民在本村已有两处建筑的,其中一处为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的,但建房者符合建房条件,且所占宅基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规划局部调整相关要求和村镇规划要求,如两处占地面积合计在120平方米标准内,以一宅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两处占地面积合计超过120平方米标准,符合分户条件的,可按分户标准计算,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不符合分户条件的,由村民选择保留一处,其余部分应拆除并办理宅基地注销登记,保留部分取得补办手续后,可申请不动产登记。2、3月27日之后未批先建的,农民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一律按现行政策处理。 三、重建、翻建、加层的,这些部分不予确权。3月27日前,农村住宅存在未经批准重建、翻建、加层等情况,经镇乡(街道)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到位,并补办规划手续后,无相邻权纠纷,符合质量安全的,可申请不动产登记,其超层部分建筑标注不予确权。 四、超过批准范围的阳台、挑台、门台、室外楼梯及三层以上阁楼面积不确权,记载附记栏内。 五、按照“无违建”政策处理后保留的生活附属用房(设施),不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因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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