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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单位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指应分配利润)及水利单位依法转让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的收入,应按《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根据...
水利单位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各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和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得直接支配水利单位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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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的水利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拨款、接受捐赠、凭藉国家权力取得、或者依据法律认定的,由水利单位占有、使用、经营的各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考核年度终了,单位按照批准的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报告及时报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总结分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产权纠纷的处理依下列程序进行: 1.地方水利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其共同上一级水利部门处理; 2.中央与地方水利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商水利部调处; 3.水利单位与其他全民单位之间的纠纷,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处; 4.水利单位与非全民单位之间的纠纷,由水利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水利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提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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