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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传唤证传唤的,违法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后和询问查证结束后,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束时间并签名。拒绝填写或者签名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被传唤的违法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违法嫌疑人。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案情复杂,警察强制传唤后续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刑事传唤需要办案人出具《传唤证》,传唤的时间是12个小时,公安机关不得以连续传唤方式变相羁押当事人 不过从2013年1月1日起传唤时间可以延长至24小时了。而且对于当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使用《传唤证》口头传唤就行了。
按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如果不是被告必须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判决一经生效,即可向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只要找到对方财产,都会有执行效果。 附: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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