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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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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扯到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的确认,事情往往比较复杂,因不了解具体案情,无法评说。参照《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规定,实际出资人符合取得股东身份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3款之规定,应确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身份。这个实质要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你先上诉。败诉有多种原因。
股东资格确权纠纷和股权转让纠纷性质上不属于同一类法律关系,不应该合并诉讼。法院在审理股权转让纠纷过程中,如果受让方提出转让方并非真实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少部分法院会审核转让方是否具备股东资格。按照正常审理程序,股东资格确认是股权转让的前提,如果在股权转让纠纷中,一方或第三方提出转让方股东资格争议,法院可终止审理股权转让纠纷,也可不中止。
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应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支付的诉讼费用包括(1)案件受理费用(2)申请费用(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计算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过劳补助金。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和价格,按以下比例分阶段累计缴纳:1、不超过1万元,每件缴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缴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2%缴纳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缴纳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1%缴纳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0.9%缴纳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5、8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超过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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