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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有关规定行为时,可以予以制止,同时应当及时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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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载明下列事项的决定书:(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具体条款;(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印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威胁、殴打当事人,不得损毁当事人的物品。
进行现场调查,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制作调查笔录,载明调查时间、地点、违法行为的事实以及现场的其他情况,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或者签名盖章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签名或者盖章;无见证人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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