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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产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一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方法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2)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3)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6)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一方。 (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要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公司财产复杂,离婚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划分。一般来说,有以下情况:1。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难以按市场价格分配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数量按比例分配;2、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的,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超过一半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转让份额与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出资转让所得财产。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愿意在同等条件下购买出资额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配偶可以成为公司股东;3、夫妻共同财产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出资,对方不是企业的合伙人。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对方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配偶应当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分割转让所得的财产;(3)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但同意合伙人退休或者减少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分割结算后的财产;(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购买权,也不同意合伙人退休或者削减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4、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企业的,评估企业资产后,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主张经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的基础上,取得企业资产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不愿经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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