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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公益设施占地 2、土地由贵州省政府作征收决定(有基本农田的话由国务院作出) 3、补偿安置方案由县以上国土局作出,报市政府批准 补偿包...
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用,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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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1、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布一次。2、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3、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一)土地补偿费1、征用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2、征用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3、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用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被征(拨)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产值及其类别、各类作物的主、副产品的常年产量,参照国家收购牌价和市场价格综合拟定,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被征用的属于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但质量和数量不相当的,可给予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未能调整其他土地给农民且又未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应将不低于80%的土地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用于发展生产、自谋生活出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应当设立专户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成员表决确定,收支情况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2、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征用耕地安置补助费的一半。3、征用未利用土地的,不给予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按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2、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按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约定或约定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3、征用预告通知发布后,在拟征用的土地上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应当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者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我们可以知道。征地补偿标准的确定,是以征地统一年产值作为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是通过考虑被征收土地的各种因素,以被征收土地三年以前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作为主要依据所测算的该土地综合收益值。这样能够合理对这块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从而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最终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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