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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评估、质量评估和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司法鉴定机构不是法人的,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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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编制名册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暂缓编入名册,责令停业整改,期限不超过一年;整改合格的,可以申请恢复执业;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期满未申请恢复执业的,注销执业证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度考核,按照考核不合格处理。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的;(二)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人选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三)曾被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司法鉴定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补充,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司法行政部门对投诉受理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司法行政部门对涉及专业技术或者违反行业规范的投诉事项,可以交由司法鉴定协会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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