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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支付报酬义务的法律规定如下:《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八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
一、行纪人报酬怎么算行纪人就自己处理委托事务的不同情况,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纪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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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的委托合同,在委托事务完成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受托人支付报酬。即使是委托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报酬的,但依据习惯或者依据委托事务的性质应该由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委托人仍然有支付给受托人报酬的义务。一般处理事务完毕,委托关系才终止。但在委托事务未全部完毕之前合同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也很多,提前终止委托人是否还要给付报酬呢,各国的民法典对此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台湾民法典第548条规定“委任关系因非可归责于受任人之事由,于事务处理未完毕前已终止者,受任人得就其已处理之部分,请求报酬。”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条规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其原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 1、是因委托人的原因,如委托人有本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受托人依法解除合同的;或者委托人不给付处理事务的费用,致使事务无法进行的。 2、由于客观原因,如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委托人死亡、破产,委托合同终止的,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无法使委托事务完成的等。上述鬲都不是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的,不能归责于受托人,委托人应当根据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所付出的工作时间的长短或者所提供事务的大小,给付受托人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不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时,行纪人对其占有的委托物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期届满后,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从变卖留置物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委托物需具备几个条件: 一、已合法占有委托物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是行纪人已经合法占有委托物,非法占有委托物的不得行使留置权 二、委托人没有理由的拒绝支付报酬行纪人行使留置权,必须具有委托人按期不予支付报酬的事实存在 三、委托合同中没有事先约定过不得留置的条款如果委托人与行纪人在行纪合同订立时已经约定,不得将委托物进行留置的,行纪人就不得留置委托物,但是,委托人需要提供其他物品作为担保
委托人不支付报酬的,受托人可以要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支付;委托人逾期不支付的,受托人可以按照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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