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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者区别如下: 1.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要约邀请对要约人没有在撤回上的限制,当事人可以任意撤回,要约邀请不存在撤销的问题。 2.要约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受要约人承诺送达,合同即告成立。要约邀请,则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它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作出要约表示或使自己能向别人发出要约。 3.要约必须包含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要约邀请不要求包含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依法律规定作出区分。例如,我国合同法第15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据此对这些行为应认定为要约邀请。
合同要约邀请法律规定是发出邀请后撤回没有造成损失是不用担责的。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要约邀请只是作出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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