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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清偿,但是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可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
1、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应当向受让债权的新债权人清偿,但是债权转让没有通知债务人的,债务人可继续向原债权人清偿。 2、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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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后,债权人应向转让后的公司索赔。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的公司或者新成立的公司继承。 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偿还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合并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向谁还钱应当视情况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因此,债权人将金钱债权转让给第三人,通知债务人的,则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就应向第三人还钱;未通知债务人的,则不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就应该向原债权人还钱。
1、债务人转让所有债务并生效的,债务人实际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无需承担债务。债务应由新债务人承担。 2、如果债务人不退出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债务加入),债务人仍需承担债务(与新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主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3、如果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方,必须经过债权人同意,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无效,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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