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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 1、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不得解除; 3、委托人死亡或者宣告破产时,解除委托合同损害委托...
无法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 1、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不得解除; 3、委托人死亡或者宣告破产时,解除委托合同损害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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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合同,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无法解除委托合同的情形: 1、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解除合同; 2、当事人约定不得解除; 3、委托人死亡或者宣告破产时,解除委托合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规定,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第九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委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破产、解散,致使委托合同终止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清算人承受委托事务之前,受托人应当继续处理委托事务。
中止委托合同有: 一方终止委托合同。双方均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可以随意终止合同; 2、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当事人一方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外,委托合同终止。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四条,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得终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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