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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边的条文中,(一)至(八)都是从重处罚的情节。我国刑法中没有“加重处罚情节”。《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公私财物...
加重情节有:(一)入户抢劫;(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四)多次抢劫或者数额巨大的;(五)抢劫造成重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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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抢劫公私财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或大量抢劫; (五)抢劫造成重伤和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 (七)持枪抢劫; (八)抢劫军事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根据刑法的规定,加重处罚是指10年以上刑罚的情形; 加重处罚的情形包括 1、入户(居所)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等金融机构的; 4、多次(3次以上)抢劫的; 5、数额巨大的(1万元以上); 6、致人重伤或是死亡的; 7、冒充军警抢劫的; 8、持枪(需要鉴定有无杀伤力)抢劫的; 9、抢劫军用、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有⑴入户抢劫;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⑶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⑷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⑸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⑹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⑺持枪抢劫的;⑻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加重构成的抢劫罪又可分为结果加重和情节加重两种情形,抢劫罪的结果加重,是指因抢劫而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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