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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过户前是否有必要向轮候查封提

2022-10-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也就是说,即便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也应当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但是如果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执行终结措施有异议(如在没有穷尽一切合法合理执行手段的前提下就终结执行),可以在执行终结之后提出。在此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此还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通俗地讲,就是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于同一执行行为的异议只能提出一次(不服异议裁定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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