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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由母亲还是由父亲抚养,另一方都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先确定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条件可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物价上涨,生活、学习费用提高、子女患病或者遭受意外伤害,以及父母经济能力改变等,都可能导致子女实际所需费用的增加。为了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学习的需要,对子女抚养费做出调整也合乎情理。因此,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同时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离婚子女抚养费应当与对方协商追加。对方不愿意支付的,原抚养费金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生病上学,实际需要超过原金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对方有能力支付的,可以起诉追加子女抚养费。
追加孩子抚养费可以根据夫妻离婚时,离婚协议书、法院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中的孩子抚养费给付条款协商,或者另行提起离婚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的诉讼。离婚后可以再另行起诉追加儿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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