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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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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1)以网络为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侵犯名誉,如通过网络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通过网络捏造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信誉等。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质上与通过其他媒体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区别,在法律适用上也没有太大争议。关键在于侵权事实的认定。基于网络本身的数字化和全球化的技术特点,所有相关证据都是电子证据。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相关性成为问题的核心。请参考本书《电子证据》一章。(2)侵犯域名权:抢注和混淆中国了解互联网,大部分功劳应归功于域名抢注的不正当竞争。大约从1996年开始,有几家企业在互联网上将大量中国企业的名称和商标注入域名,从而引起了中国企业对其在线资源的兴奋。近几年来,中国企业从对域名一无所知,逐渐成为驾熟就轻的企业,学会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域名抢注的企业节节败退,失败了。但是从启蒙的作用来看,抢注者还是有其特殊功劳的。域名抢注被法律堵塞后,域名混淆现象被取代,成为利用域名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主要手段。域名和商标一样,具有标志性作用,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但保护程度不同。商标法不仅禁止相同的商标,而且禁止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商标。比如我国著名的计算机商标联想,如果我注册了类似的新联想或者联想商标,就被商标法禁止。但是,如果我模仿域名eastday.com另行注册eastdays.com,只有一个s,就不会被禁止。原因是域名本身具有无限精确的技术特征,即使有一个s或一个小符号,机器也能准确识别,不会出错。因此,到目前为止,域名模仿还没有被法律明确禁止。不过,这难为用户和域名人,打起十二分精神不放过一点差别。域名淡化是指故意注册与他人商标权相同或相近的域名,以讽刺、诋毁或损害商标权人的声誉。比如国外有人注册了一个和美国微软域名microsoft.com非常相似的域名:micros0ft.com。两者的区别只是一个字母o和一个数字0。这位先生用这个域名讽刺微软的零质量。(3)侵犯网页版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网页是网站开展网络运营活动的基本要素。因此,所有网站都在网页的设计和组合上投入巨资,精心设计和安排,吸引更高的点击率,从而争取更多的商机。一些网站为了节省时间和金钱,采用拿来主义,在网上随意复制其他网站的网页,改头换面后成为自己的劳动成果,有的甚至整个网站克隆,严重侵犯了被抄袭者的经济利益。
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对于网络经济中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则没有囊括其中;二是适用主体及范围过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是经过注册,从事商品经营的法人、组织和个人,而在网络环境下,不管注册已否,只要在网络中从事经营,其主体都应该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三是具体案件管辖不明。网络的虚拟、隐蔽、跨国界等特性,使得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管辖带来很多新问题,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如何确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地?这些都给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属人管辖、属地管辖带来很大困难,有的不正当竞争者就是利用这个法律漏洞,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还存在网络电子证据采信认定薄弱、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认定原则欠妥当等不足之处。
1、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电商进行刷单、删差评等行为被明确界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会受到相应处罚。 2、同时对于组织进行虚假交易、刷单、删差评等的行为,还将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组织者将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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