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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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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的方式包括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诉讼离婚需要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诉状,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被告在中国没有住所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一)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共同到相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实用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二)涉外诉讼离婚有关涉外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法律文书送达、审理期间(期限)、证据的要求与国内普通离婚诉讼都是有区别的,涉外离婚诉讼的每个步骤及相关材料的要求都是很严格的。具体可咨询专业律师。按照我国原则上的规定,还是坚持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要是情况特殊的话,那么就只能进行特殊的处理,根据相关规定来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法院了。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且为《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成员国的,人民法院依照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办理。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按照司法协助协定、《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或者外交途径送达司法文书,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该种方式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 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邮寄送达时应附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六个月,如果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 (六)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个月,即视为送达 (公告内容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国内的报刊为人民法院报) (七)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出现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送达 (八)除上述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其他适当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 除公告送达方式外,人民法院可以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向受送达人进行送达,但应根据最先实现送达的方式确定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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