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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哪些证据证明有行贿罪?

2024-12-03
一、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 在犯罪主体的方面,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单位、职业等自然情况。 在主观方面,包括询问犯罪嫌疑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动机、目的以及犯意产生的原因、过程。 在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方面: 1、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 2、受贿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行贿人与受贿人的关系; 3、给予财物或返还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4、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等; 5、获得的不正当利益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的陈述 在刑法理论中,行贿罪与受贿罪是对合犯罪,是共同犯罪的一种,是以共同犯罪人之间相对行为之结合为构成要件的共同犯罪,如果缺少任何一方相对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基于行贿行为与受贿罪的对合关系,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应该相互印证。因此,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证明行贿人犯罪的最重要的证据。在此,需要证明的包括以下几方面: 1、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职务、职权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的关系; 2、收到财物或回扣、手续费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结果; 3、行贿的金钱数额、物品名称、特征、价值及存放、使用、消费等对行贿金钱或物品的处理情况; 4、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经过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事实经过,包括合同的签订、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 三、证人证言 1、行贿知情人的证言,行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知情人与行贿人、受贿人的关系; 行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 行贿人行贿的原因,即谋取不正当利益或给予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2、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受贿知情人的证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知情人与受贿人、行贿人的关系; 受贿的时间、地点、人物、经过、金钱、财物的数量; 受贿人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事实,或收受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情况。 四、物证 物证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起获的贿赂赃款、赃物; 2、犯罪嫌疑人用受贿钱款购买的物品。 五、书证 书证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证明犯罪嫌疑人主体的身份证、户籍证明等; 2、证明犯罪嫌疑人行贿前支取钱款的银行存折、支取凭单; 3、犯罪嫌疑人行贿前后所作的笔记、日记、日历、台历记录; 4、犯罪嫌疑人购买贿赂物品的发票; 5、受贿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证明、单位职务、职权证明; 6、利用职务便利为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批示、文件; 7、支出回扣、手续费的经济往来的合同书,履行合同的有关书面材料; 8、受贿人收取贿赂的笔记、日记记录,银行存款的存折等。 六、鉴定结论 对能够证明行贿人、受贿人行受贿行为的签字笔迹,应当作刑事科学技术鉴定。 七、其他材料 其他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抓获经过,应表明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情节; 2、如有犯罪前科,应调取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等; 3、如有立功或重大立功情节,应有证明立功或重大立功的书面材料。

相关法规

1、《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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