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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 2、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有选举权的...
情节轻微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五款,对依法破坏选举秩序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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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股份设置的问题,最早应当依据你们村的村民大会的决议,如果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并依据形成的决议办理的,则程序违法。村民代表的权限是怎样设置的,选举程序是否合法,这些在没有调查前,暂时无法确定。2关于新的城中村改造问题,仍然需要全体村民表决形成方案,否则程序不合法。村民有权委托律师起诉法院解决。
1、组成村民选举委员会。村委会的选举应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选举产生,组成人员一般为三至七人,一旦发生,应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布。主要工作有:一是接受有关部门对选举工作的领导,制定选举工作计划;第二,组织和培训村里的选举人员;第三,进行村民登记,公布选举名单,处理村民对选举名单的意见;第四,组织选民酝酿、推荐和提名候选人,根据投票结果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第五,与选民商定选举方式和投票表决方式;第六,确定;公布选举日期、地点和投票站,主持选举和表决;第七,接受和调查村民关于选举的投诉和指控;第八,监督选举过程,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第九,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总结选举工作,处理选举工作中的日常事项;2、登记村民,确定选民名单。依法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属于本村村民选举日年满18周岁,享有政治权利,符合这三个条件的村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确认,列入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前20日公布;3、提名候选人。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即海选,另一种是村民联合提名。候选人的名额应大于候选人的名额,即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应进行差额选举;4、召开选举会议进行投票。村委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可以在秘密写票处填写选票,做出四种选择:投赞成票、投反对票、选择他人、弃权。投票结束后,应进行公开计票,计票时应有村民选举的监票人和计票人。计票结束后,当场宣布选举结果。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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