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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银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别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于事业的男士,往往还不知道家里的积蓄被存于哪个银行,甚至家...
一、需要提供证据证明,或提供证据线索申请法院查询; 二、有权申请法院调取; 三、一方得房的,得房一方应依法支付另一方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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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双方名下的的银行存款,在离婚时首先要确认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看账号登记在谁名下。在处理银行存款时,范围一般仅限于登记在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存款,对于登记在其他人名下的存款,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 2、看存款的时间。司法实践中,认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存款是个人财产还是,也可以根据存款存入的时间来判断。一般结婚登记前存入的为个人财产,而之后存入的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看资金的来源。以下财产若有证据证明,即使在夫妻共同银行账户中,仍应排除夫妻共同财产: (1)因工作需要,暂时存入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的资金; (2)夫妻一方替其他人转账或代为理财暂时存入账户中的资金; (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出让所得的资金在婚后存入的。 4、看流水资金交易明细。在处理夫妻名下存款时。一般以余额为准,对于请求调查对方银行存款的申请,一般也只查余额,除非明确申请法院调取对方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如果从明细中可以清楚地证明对方有明显转移资金的情况,法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夫妻共同存款的数额,而不仅仅拘泥于账户余额
我国采用制,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纠纷的优先考虑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了夫妻共有财产如何分割的条款,离婚时原则上也应按照内容,分割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则会根据财产的实际情况,依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如出现特殊情况,例如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等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一方出现恶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伪造债务意图侵占财产等情况的,有可能被判决少分或不分财产。
在很多离婚协议中,关于银行存款的处理往往这样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当事人应注意,这样约定有好有坏。好处在于这样写相对简单;坏处在于,如果一方还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离婚后另一方又知道一方还有银行存款,因举证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知道另一方有这些存款时相对困难,所以也很难要求再分割,毕竟,已经同意离婚时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因此,这样的约定对有钱不报者有利,从而造成对另一方的不公平。因此,为达到公正的目的,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应将截止到离婚协议签订之时,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的情况详细列出,包括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币种等。这样,离婚后一方若发现另一方没有记载在离婚协议上的存款时,便可以通过诉讼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隐匿一方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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