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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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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追尾后逃跑逆行会面临的处罚是:交通管理部门吊销行为人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逃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也应根据后果判处相应的处罚。
醉驾如果跑了当事人会面临拘役六个月的法律后果。如果醉驾发生事故,肇事逃逸,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并且,如果肇事车辆逃逸,按《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费。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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