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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十九条[伪造货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涉嫌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伪造货币的,应当立案追诉:(一)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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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持有、或者使用假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的、或者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标准: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份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的,属于“数量特别巨大”。 《刑法》第207条,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数量巨大,最重可判万元以下罚金。 如果数量巨大,最重可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购买假发票的行为同样构成犯罪。按照《刑法》第208条,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假冒货币,涉嫌下列状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假冒货币,总面额在2000元以上或货币量在200张(张)以上的,(2)假冒货币版面或为他人假冒货币提供版面的,(3)其他假冒货币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本规定的货币是指流通的以下货币:(1)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贵金属纪念币)、港元、澳元、新台币(2)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法定货币。贵金属纪念币的面值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金币总公司的初始发售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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