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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那么你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你的描述,案件目前还在预审阶段,如果你处理得当,积极赔偿,检察院没有批...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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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嫌疑人因打架致人轻伤,被关进看守所,这至少说明警方认定犯罪嫌疑人构成刑事犯罪,并依法进行刑事侦查,侦查完毕后,将相关案卷移交检察院,由检方认定是否符合审查起诉的条件。如果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却是存在,且检方最终批准逮捕并未作出不起诉决定,如果同时人民法院再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只能等被定罪的犯罪分子服刑完毕后,方能获得自由。问题所涉及的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的罪名分别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具体最终司法机关会按照什么罪名提起公诉、定罪,需要看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动机、犯罪方式、受害人的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确定。2、因矛盾纠纷导致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受害人轻伤二级或以上,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3、以主观上发泄情绪、寻求刺激、无事生非、逞强耍横的随意殴打他人,导致一名受害人轻伤或两名受害人轻微伤、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他人导致受害人精神失常或自杀、随意殴打残疾人、孕妇、老年人、未成年人、城市流浪人员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随意殴打他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司法机关认定为纠集多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4、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或积极参与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A、聚众斗殴人数度、规模大。B、多次聚众斗殴。C、持械聚众斗殴。D、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上聚众斗殴,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依据刑法232、234条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4条、292条、293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7条
1,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那么你涉嫌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你的描述,案件目前还在预审阶段,如果你处理得当,积极赔偿,检察院没有批捕的情况下,还是有可能不判刑的,但一旦批捕了,不判刑的可能性很小了。2,无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都需要进行民事赔偿,赔偿对方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财产损失等,如果构成伤残,还需要赔偿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3,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1),医药费。医药费是根据医院诊断证明、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包括对方为了治疗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整形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2),营养费。营养费是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和相关费用支出证明确定数额。是指为辅助治疗疾病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3),误工费、护理费。误工费、护理费是根据对方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4),交通食宿费。交通费根据对方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计算;住宿费根据对方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以实际支出和费用或当地实际生活水平计算;(5),伤残赔偿金。伤残赔偿金是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对方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6),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7),财产损失财产损失是根据对方遭受的实际财产损失为限的,包括物品的维修费、贬损费等,以受损物品的实际价值为限。应当提供购买物品的发票、合同、收据等来证明受损物品的价值,如果无法确定价值的,可以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论确定。4,你没有垫付义务,可以要求对方先行治疗,治疗完毕后,凭正规票据向你索赔。对于没有证据支持的费用或不合理要求等,你可以拒绝。具体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轻重还要看案件详情、证据情况及法官判决等。
检察机关对不批准逮捕决定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02条:“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将执行回执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的三日内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公安机关是没有权利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他们只能上报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由他们决定。而实际逮捕,却是有公安机关执行。一般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可以签发逮捕令,而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如果不符合规定的情形,检察院、法院自然也不会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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