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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与行赂罪共犯的区别如下:第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在行贿人没有犯罪意图或者有犯罪...
介绍贿赂人不同于行贿或受贿一方的帮助犯,他必须与贿赂行为的双方都有联系,是根据行贿、受贿双方的意图办事,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如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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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从以下三点进行分析。第一,介绍贿赂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介绍他人从事贿赂行为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双方具有行贿、受贿意图,而故意从中介绍,借以非法获利或谋取其他利益;而合法的居间行为,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希望通过居间介绍,使经济活动中的某种合法经济交易或合作项目得以实现,而居间人从中收取必要的报酬。第二,介绍贿赂指向的对象是从事违法活动的行贿、受贿双方,如果被介绍的双方经济来往活动是体现等价、有偿原则,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上的经济关系,则该介绍行为是合法的居间活动。第三,介绍贿赂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其介绍贿赂行为的成功必然要对某一违法犯罪活动的实现起到促进作用。而合法的居间活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还会促进交易的进行,经济的发展。
1、主观方面。首先,判断两者犯罪目的和动机。介绍贿赂的行为人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有明确的认识,行为人知道自己是处于第三者的地位介绍贿赂,其目的是通过自己和双方的联系、撮合而促成贿赂结果的实现。而行贿罪或受贿罪的共犯明确知道到自己是在帮助行贿一方或者受贿一方。其次,判断行为人与贿赂双方的合意程度。如果行、受贿双方或一方本没有贿赂的意思,而因行为人的行为诱发了行贿、受贿的意图,那么就可以认定行为人与行贿或受贿方合意程度明显,行为人构成了行贿或受贿的帮助犯。而如果行贿、受贿方本就有贿赂意图,行为人只是为行、受贿双方进行沟通、联系的或代为传递钱物,则应认定行为人与行、受贿人的合意不明显,行为人构成介绍贿赂罪。 2、客观方面。介绍贿赂罪的表现是为双方牵线搭桥,自己只是处于中间位置。介绍贿赂人为行贿、受贿双方的中介,通常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让双方认识、联系,或者代为传递信息或转递财物,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行为。如果贿赂双方自己就已经商谈好贿赂钱物,而行为人只是代为传递钱财或物品,或是代为传达双方的意图,则可认定行为人的作用是撮合。如果贿赂双方原本并不认识,通过行为人的怂恿或帮助而完成贿赂行为,则可认定行为人构成贿赂犯的帮助犯或教唆犯。
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教唆犯关系的界定,将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的行为认定为行贿罪或者受贿罪,一方面,按照介绍贿赂罪的表现形式,可以得出介绍贿赂行为是在双方均已产生实施行贿或者受贿的意思之后进行的居间沟通活动,如若双方没有犯意,行为人采取了劝说、利诱、授意等方式使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产生犯意,此时可以直接认定为行贿、受贿罪的教唆犯。另一方面,从罪刑均衡的角度来看,如果将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的行为认定为介绍贿赂罪,必然会导致重罪轻判,有失公平。所以,在认定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罪教唆犯的关系时需注意,介绍贿赂罪中并不包含使他人产生行贿、受贿犯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教唆他人产生行贿或受贿犯意,此时应直接认定为行贿罪或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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