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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得将科室或者房屋发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医疗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充实执法监管队伍,健全保障机制。
医疗机构歇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经许可机关核准后,收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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