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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
构成非法持有、私人枪支、弹药罪的条件如下: 1、侵权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枪支弹药管理制度; 二、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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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2)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支的非军用枪支持一支以上,或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持二支以上(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持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持一千发以上或其他非军用子弹持二百发以上(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5)非法持有财产损害药物。本条规定的“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置、配置枪、弹药条件的人,擅自持有枪、弹药的行为的“私藏”是指依法配置枪、配置弹药的人,配置枪、配置枪、弹药条件消除后,擅自配置的枪、弹药、拒绝交付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枪支在我国是受到严格管控的,根据您的描述,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认可枪支是自己制造改装的,那么所涉嫌的罪名可能是非法制造枪支罪,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罪。从性质上来说,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比非法制造枪支要轻,但是它是一个兜底罪名,只有在无法查清枪支来源的情况下才定非法持有枪支。现在既然能够认定枪支是行为人自己改装的,那么罪名就是非法制造枪支,而不是非法持有枪支。对于非法制造枪支,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就构成了量刑标准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因为您所说的对方只是制造了一支枪支,那么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具体法院会怎么判决还有结合实际情况,即行为人有没有坦白等法定从轻情形,如果有的话,那么量刑可能会再轻一点。至于您所说的翻供,翻供会被法院视为不认罪、不悔罪,一定会从重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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