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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1、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
根据实际情况,股份公司的设立流程如下:第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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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步: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第三步: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同时领取《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有关表格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步:准备材料,涉及国有股权设置的报财政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五步: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经工商局确认的入资银行开立入资专户办理入资手续并到法定验资机构办理验资手续(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及财产转移手续) 第六步:首次缴纳出资后(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工商局报送公司章程、验资证明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第七步:领取《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后,按照《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费并领取营业执照。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拟定设立方案; 2、对拟出资的资产进行评估或审计; 3、签订发起人协议书; 4、制定公司章程; 5、缴纳出资、获取验资报告; 7、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8、办理设立登记。根据《公司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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