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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方式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权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
1、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 3、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 4、债权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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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有下列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行使方式: 一、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二、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转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务人放弃债权,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指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也可由每个债权人独立行使。不过,因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目的在于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所以,每个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对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发生效力。确定债权人的撤销权的主体是否合格,关键在于确定哪些债权适合于保全。一般认为,可通过债权人的撤销权方式保全的债权须同时是:(1)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债权;(2)因共同担保的减少而受损害的债权;(3)在债务人的法律行为前产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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