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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为三年。 2、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3、但是...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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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再保护其权利,但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请问这怎样理解?实体权利又是指什么?答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丧失胜诉权,即使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也不再保护其权利,是指在法律上没有了请求法院裁判保护该权利的权利,这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但从该法律关系构成上分析,当事人仍有实体权利,即有接受该权利履行的权利,该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判你胜诉,对方当事人可以不给付义务,但如果对方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你仍有权利接受,且对方当事人事后不能以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请求法院返还。(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民法典》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民法通则136条)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42条)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合同法129条)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通则1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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