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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故意伤害鉴定标准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2024-11-28
1、公安机关在处理伤害案件时,需要对受害人的身体损伤程度以及可以作为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和鉴定。 2、公安机关在收到伤害案件后,应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书,并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3、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对于伤情较为复杂,不具备即时鉴定条件的,应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于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复杂的情况,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4、进行人身伤情鉴定时,应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派遣二名以上鉴定人负责实施。伤情鉴定比较疑难,对鉴定意见可能发生争议或者鉴定委托主体有明确要求的,伤情鉴定应由三名以上主检法医师或四级以上法医官负责实施。若需要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则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鉴定聘请书》。 5、对于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况,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6、人身伤情鉴定文书格式和内容应符合规范要求。鉴定文书中应包含被害人正面免冠照片及其人体需要鉴定的所有损伤部位的细目照片。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制作《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被害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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