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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停社保收费站收费站显示已解除劳动合同

2022-01-20
1、你与合同单位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到收费站属于派遣性质,收费站发放工资的性质也属于合同单位委托收费站发放。 2、2000年后,回到合同单位工作,劳动合同并未解除。双方协商个人缴纳部分充抵最低生活保障,应该是有效的,因为个人缴纳部份本来也是个人的义务。只要不低于当时的最低生活保障就行。如果低于了应该补足。 3、2008年以后,合同单位和你没有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有效。不能反推停缴社保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免除缴纳义务。 4、挂靠性质是你和合同单位自始自终都无实际的劳动关系,仅仅是挂靠,社保的缴纳虽是单位名义,但资金由个人承担。而你的情况并非如此,全是由单位承担的。如果没有真实的劳动关系,单位承担这部份,明显不符合常理。 在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解除。(是否解除由用工单位举证),社保又由单位承担购买的。认定为挂靠,对事实认定不清。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根据劳动事实认定。而你们的情况是签有劳动合同关系的。按社保购买情况和当时的客观事实来说,也非挂靠,是真实的劳动合同关系。 就算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5、建议你不要从事实劳动关系入手,应该就从劳动合同未解除,坚持一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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