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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起诉担保人不担责可以吗

2022-10-28
【债权担保】债权人逾期起诉担保人不担责信丰县法院日前对一起担保债权纠纷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黄某要求被告A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2005年6月1日,陈某向黄某购买钢材时,欠下钢材款计人民币8万元,陈某为此写下一张欠条给黄某,上面载明“欠款在2005年6月30日前还清”,A为这笔欠款作了担保,他在欠条上写道:此款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未能归还由本人付款。之后,陈某付给黄某人民币4万元后,余款一直未还。为此,黄某多次找到A,要他承担责任,并将陈某和A两人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为该欠条实际债务人,负有归还欠款及支付逾期利息给原告的义务。遂判决由被告陈某归还原告黄某的欠款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被告A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说法:被告A在欠条上签名作担保时,注明“此款在约定的时间内归还,未能归还由本人付款”的行为,符合《担保法》第17条有关一般保证的规定。由于被告A与原告黄某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A的保证期间为2005年6月30日至12月30日。由于黄某未在六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因此,A已免除了保证责任,原告主张的A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诉求不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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