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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龄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要求,大龄失业补贴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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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州市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补贴、奖励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穗就[2006]2号)规定,本市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市就业专项资金予以以下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大龄失业人员(女性35岁、男性40岁以上)被用人单位招用,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根据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其中“4050人员’’(女性40岁、男性50岁以上)可以享受补贴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社区就业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从事规定的20种岗位、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根据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按本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组织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补贴,并按其应缴住院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额的50%给予医疗保险补贴(从事家政服务的除外)。 (三)灵活就业补贴。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在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了就业备案手续并参加了社会保险的,按本市灵活就业人员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险应缴额度50%的补贴。 (四)自主创业补贴。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累计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补贴。 (五)岗位补贴。“4050”人员参加社区就业或被用人单位招用,可以享受累计不超过3年每人每月80元岗位补贴,其中被企业招用,可以享受至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根据失业前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数决定(扣除已经认定的失业保险费的期限的缴纳年数和1999年4月1日前失业前的连续工作年数和缴纳年数)。一、缴费年限不足一年不足两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两个月,之后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两个月,按顺序类推。二、一次认定的失业保险费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三、失业者支付不到一年的,不能领取失业保险费,支付月保留。四、1994年4月1日以后,失业者多次中断就业,未经批准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的缴费月累计,累计后12个月的认定缴费年限为1年,不足1年的月数不保留。外来务工人员和上海户籍员工依法享受失业保险。
上海大龄社保补贴申领条件: 1、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 2、距法定退休年龄三年或不足三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必须已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含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 3、已经办理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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