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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
虐待未成年人情节严重的将涉嫌虐待罪。虐待罪(刑法第260条),是指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不给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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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虐待未成年人认定为犯罪的相关回答。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和审理过程中,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它涉及到是否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是否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情节。在这方面,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 1、对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的认定,一律以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之日起计算;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如何理解和计算“周岁”。首先,周岁是指根据国际惯例用公历的年、月、日计算出来的行为人的实足年龄,而不是根据民间的农历或其它历计算出来的“虚岁”。其次,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的计算,是指行为人过了周岁生日的第2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16周岁、18周岁。例如,行为人于1986年1月1日出生,至2000年1月2日为已满14周岁,至2002年1月2日为已满16周岁,至2004年1月2日为已满18周岁。反之,即使是14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也应视为不满14周岁,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同理,对16周岁生日当天实施危害行为的,只能令其对法定的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对18周岁生日当天犯罪的,应视为不满18周岁,应对其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原则。 3、对未成年人犯罪和处罚的法定年龄界限能否突破?例如,对即将满14周岁,甚至差几天就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等行为,甚至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危害结果的,可否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即将满18周岁的人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的,可否判处死刑?我们认为,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
虐待被监管人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示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殴打”是指造成被监管人的肉体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对被监管人实行殴打以外的肉体摧残和精神折磨的行为,比如捆绑、冻饿、罚跪、强迫从事超负荷劳动,此外还有滥用械具、任意禁闭等。虐待部属罪和虐待俘虏罪都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前者是指滥用职权,虐待部属,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后者是指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其中的虐待行为,均是指采取殴打、体罚、冻饿或者其他有损身心健康的手段,进行折磨、摧残。因此,这3个罪名的行为主体和对象都是特定的。 总而言之,尽管“虐童案”中的虐童行为与虐待罪的客观行为相似,即进行肉体摧残与精神折磨,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等的客观行为也有很多相同之处,但这些罪名都限于特定的行为主体和对象,无法适用于“虐童案”。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260条规定构成虐待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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