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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经济能力缴纳罚款时,如何筹措资金返回?

2024-12-09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给予以下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止营业、扣缴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可以并处。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按规定向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办法,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1983年6月25日发布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执行。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取管理费,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再收取管理费。 个体工商户逾期不缴纳管理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限期补交。拒不缴纳的,处以应缴管理费的一至二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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