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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
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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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宣传传销活动罪的立案规定,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30人以上、三级以上的,应当立案组织者和领导者。
没有这个 1997年,由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传销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给予传销合法的地位,同时对传销企业的设立运作、传销员的资格和管理作了严格的限制,并且有一些法律责任条款保证对传销活动的监控。 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1998年6月18日,国家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2月21日,国家再次发布《关于〈关于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只有已经被废止的《传销管理办法》属于国务院的部门规章,而《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是国务院的“红头文件”,严格的讲,并不属于规章的立法形式。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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