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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和查处通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并对收到的举报进行登记。对决定受理的举报...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分别由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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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生产及储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户存储,专项用于下列事项:(一)配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三)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监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四)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以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演练;(五)安全生产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支出。年度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和提取、使用情况报有关监管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年度财务预算中安排安全生产资金。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提供安全生产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等服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业务,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设计、认证、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不得转让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资格范围从事业务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的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基础知识和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支持社会组织、各类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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